首先,诱骗财务人员转账 郑某通过佯装A公司老板,以公司流水、客户转款等为由,成功诱骗该公司财务人员转账13次,诈骗金额达上百万元。 此时,郑某需要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跑分走账、层层洗钱,诈骗款才能“名正言顺”地进入自己口袋。 什么是“跑分”? “跑分”,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黑话,指的是让大量“跑分”人员通过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支付渠道对赃款进行流动式洗钱,为网络赌博、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。 为了顺利跑分走账,郑某承诺甲某每走账1万元可得80元好处费,甲某便答应为郑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。 甲某随后找到乙某,承诺每走账1万元提成60元;乙某又找到丙某,承诺每走账1万元提成40元,丙某于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。 其次,跑分洗钱遇上“黑吃黑” A公司被诈骗的部分款项分多笔转到了丙某银行账户内。丙某将收到的第一笔诈骗款转到郑某指定账户。 部分报酬即将到手,但他们的贪念不止于此。甲某认定,即使他们“黑吃黑”将款项私吞,上游的犯罪分子也不敢报警,遂提议将收到的诈骗款瓜分,乙某、丙某一拍即合。 经瓜分,甲某占有其中51.02万元,乙某占有6.9万元,丙某占有2.2万元及一部价值约5000元的手机。 最终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 案发后,郑某已另案处理,甲某、乙某、丙某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盗窃罪被提起公诉。 法院认为,被告人甲某、乙某、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同时,三名被告人密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将涉案赃款占为己有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依法予以数罪并罚。 最后,综合考虑被告人甲某、乙某、丙某已退还全部诈骗款,A公司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,以及甲某、乙某、丙某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减轻、从轻处罚情节,判决如下: 1.被告人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;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。 2.被告人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;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。 3.被告人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;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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